「毒駕無罪」的新聞最近討論的風風火火,不曉得吉友們有沒有在關注。
有時吉律覺得媒體的標題太斷章取義,讓民眾太快以為法官縱放或是法律亂定(雖然有時候是真的XD),但其實應該要閱讀內文或判決,才能知道事情的原貌。
吉律用幾分鐘的時間,跟大家談談這個毒駕的判決,和吉律對毒駕零容忍立法的想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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🎸法院有沒有判錯?
1⃣要判刑,要先有法條。
毒品駕駛規定在刑法185之3,服用毒品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,※致不能安全駕駛※,處二年以下徒刑,得併科二十萬以下罰金。
2⃣法院認為,檢察官沒有拿出證據指出被告 #不能安全駕駛。
這個案件裡,被告凌晨1時在住宅施用毒品後,隔日晚間7時被警方查獲。
雖然檢察官有帶被告驗尿,證明被告體內毒品濃度高於常人。但:
❌被告已吸食的「濃度」是否足以影響他行車判斷能力,以至於 #不能安全駕駛,檢方沒有拿去鑑定來證明
❌被告當下是不是已經恍神到 #不能安全駕駛,檢察官也沒有叫查獲員警上法庭來證明
3⃣證據不足,法官只能下無罪判決。
法官必須依法判決,就算法官覺得吸毒駕車很可惡,但在法律規定要證明※不能安全駕駛※的情況下,檢察官舉證不足,依照法律就要判無罪,如果為了自己的正義違法判決,那才是恐龍中的恐龍。
🎸那毒駕不用罰嗎?
在現在的法律規定下,吸毒會被罰,但吸毒後駕駛不見得會被處罰,除非能證明被告不能安全駕駛。
但是,毒品對於人體的影響,遠遠大於酒精,在酒後駕車規定如此嚴格的現在(幾乎是一喝酒就會超標),吸毒後駕車卻因為要證明不能安全駕駛、比較難成罪,道理上是說不通的。
這也凸顯台灣立法者在訂定法規時,並沒有全盤去考慮事情輕重來設定不同刑罰,往往是新聞報什麼(酒駕嚴重),就加重什麼處罰(酒駕重罰),這樣的立法是不周延的。
🎸吉律贊成「毒駕零容忍」之立法
吉律認為,施用毒品本身已是不法,針對施用毒品、麻醉藥品的駕駛行為,在台灣可以採取「零容忍」的立法措施,一旦施用後駕駛就應該處罰,類比目前酒駕採取吐氣與血液濃度的方式進行處罰,不用再證明「能不能安全駕駛」,免去檢警再去額外舉證的困難。
國內外都有相關研究,這裡提供一篇給大家參考:
https://goo.gl/Fqicta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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刷新聞時看到許多網友的留言大罵法官縱放或是說吸毒合法,也有點為法官抱屈,依法判決也被罵。
其實這則新聞說毒駕被判免罪,也不是說吸毒就沒事,該名被告施用與轉讓毒品,是有被法院判刑的(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以及藥事法)。
未來毒駕怎麼罰,就看立法院會有怎樣的動作了。